濟南某勞務派遣公司,為了達到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為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而其中對于任務的確定是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濟南勞務派遣協議。同時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又分別約定了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不等。結果一員工在被用人單位依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退回時,發生爭議。該員工申訴到仲裁委,要求撤銷退回決定,繼續履行。仲裁委經審查后,認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所以濟南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試用期違法,視為不存在試用期,因此實際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試用期的規定退回員工,從而作出了撤銷退回決定,繼續履行的裁決結果。
分析:
本案中折射出了一些關于試用期的特殊情形。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后,法律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之后,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后的工齡范圍內,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很多人從法條出發,得出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終止時,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一結論。這就促使一些想規避法律的企業,想方設地地與員工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從而在社會上出現了爭相與員工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比較時髦的做法。而事實上,國務院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終止時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這一規定生效,將最終會給上述時髦的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最起碼也會使自己當初的一些規避行為,達不到規避的目的。
姑且不論此,在此只討論本案中企業的做法。
本案中,有兩個企業,一個是實際的用人單位,一個是濟南勞務派遣公司。
從案例本身來看,實際的用人單位好象沒有太大的過錯。但是基于筆者長期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經驗,我認為,實際用人單位的過錯還是有的,從大的方面來說,可以說存在兩個層面的過錯:1、對濟南勞務派遣缺乏清醒認識
濟南勞務派遣這個行業,勞動合同法無疑是進行了限制。限制是必然的,因為這些年來,濟南勞務派遣慢慢在成為企業違法用工的幫兇,越來越多的濟南勞務派遣企業為了謀取利益,不惜損害派遣工的利益,甚至不惜以身試法。這種做法體現了這個行業的黑暗面。所以在勞動合同法立法的過程中,不少聲音在呼喚取消這個行業。
但是總的來說,濟南勞務派遣還是一個國際化的新興的行業,而且這幾年來發展迅速,在損害職工利益的同時,也不乏亮點,而且在實際上,由于廣大外國公司辦事處的存在,濟南勞務派遣也無法從根本上取締。所以國家最終還是采取了一種限制規范的態度。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一定要認識到濟南勞務派遣企業對自己的利弊得失。哪些工種可以進行濟南勞務派遣,哪些工種有進行濟南勞務派遣的意義,在不增加自己用工風險的同時,又能減少和控制自己用工的成本(用濟南勞務派遣是需要支付服務費用的),可以有選擇地使用這種用工模式。但是不能盲目相信做了濟南勞務派遣就不會發生勞動爭議了。這幾年來,濟南勞務派遣所產生的爭議,一年比一年多,而且所涉及的標的、社會影響都很大,企業應該認真對待。
2、沒有認真與濟南勞務派遣公司簽協議,也沒有認真關注協議的履行
如果說第一個隱患還比較潛在比較宏觀,那么這一個就是本案爭議發生的根本所在了。
本案中濟南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試用期的約定明顯是違法的,其過錯明確在于濟南勞務派遣公司,那么在本案結束之后,我們不免要問兩個問題:一是損失發生之后,誰來承擔?二是如何避免類似風險的發生?
對于實際的用人單位來說,因為裁決結果是繼續履行,所以實際的用人單位只能繼續聘用這個員工,即使在事實上已經沒有合適的工作崗位可以安排,這個員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也沒有辦法讓人家走人,除非與員工重新協商。那這個繼續履行的風險,無疑就只能由實際的用人單位來承擔了。那么繼續履行過程中的工作不便、向員工發放的繼續履行工資、或者重新協商中所滿足的員工的高額賠償要求(這是很明確的了,重新要求員工離職時,員工肯定會提出高額賠償要求的),這些費用如何在濟南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進行分擔?實際用人單位與濟南勞務派遣公司所簽訂的濟南勞務派遣協議中是否提及是否有約定?這都是實際的用人單位需要考慮的問題。
同時,如何避免類似風險呢?
使用濟南勞務派遣,并不能完全減少工作量,并不能真正地不管不問。你是否知道濟南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那就有可能由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你是否知道濟南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給員工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如果沒有,你就有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你是否知道濟南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你就有可能受到社保中心的處罰。使用了濟南勞務派遣公司,想一勞永逸不管不問,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
知道存在這些風險,如何進行避免?在與濟南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書面的濟南勞務派遣協議時,就要將雙方之間的風險點所在認識清楚,在濟南勞務派遣協議中進行合理的分配,進行理性地約定,同時要求濟南勞務派遣單位定期提供自己合法用工的證明文件,要求濟南勞務派遣單位將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向公司提供副本,對濟南勞務派遣公司的整個用工過程進行適度關注。所有這些,最終還是為了避免自己公司的風險。
本來是說試用期的風險,結果對濟南勞務派遣說了那么多,實在有點跑題。但是用工過程復雜無比,試用期的風險有多種體現方式,舉濟南勞務派遣這一例,可說性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