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所需材料:
1、濟南市戶籍人員(含非濟南市戶口且愿意在濟南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1)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
(3)非濟南市戶口且愿意在濟南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需提交本人申請、居住證(暫住證)。
2、外地戶籍人員:
(1)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非濟南戶籍)》(一式兩份,人社局、社保局網站下載);
(3)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原件)。
失業保險待遇終止:
1、領完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期限滿后的次月起終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終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未領完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找到新的工作需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失業人員須將《濟南市失業保險手冊》交回所在縣(市)、區失業保險科,告知終止領取待遇的意愿,終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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